为了保证部门办公设备正常运转,提高办公设备的工作效率和使用寿命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按照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程序,思政部办公室负责部门办公设备的采购申请、采购、保管、维修保养、报废等事宜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办公电脑、打印机、复印机、电话、空调、电扇、办公桌椅、文件柜等。
第三条 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办公设备的购买申请,并填写办公设备需求单,报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采购;购买设备金额大于1000元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。
第四条 设备使用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使用,办公室人员负责监督,并定期对办公设备运行、保养情况进行检查,对设备的维修登记备案。
第五条 设备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,设备使用人应报办公室主任或教学秘书处,然后联系供应商统一报修。
保修期内的设备,办公室人员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;保修期外的设备,按照最经济可行的方案进行维修,填写设备维修记录。
第六条 办公室对部门所有办公设备进行分类,并建立办公设备管理台帐,每年盘点清查一次,作到账物相符。
第七条 对于部门待报废物品,要认真审核,确认不能再次利用后,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。
对决定报废的办公设备,要按照国资处要求办理资产报废手续,然后移交国资处集中存放、集中处理,不得随意丢弃。
第八条 严禁在办公电脑上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项,严禁使用电脑玩游戏;未经办公室批准,任何人不得拆卸电脑设备。
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确保电脑及配套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,定期对电脑内的资料进行整理,做好备份并删除不需要的文件,保证电脑运行的速度和存储。
笔记本电脑用于部门公派会议及短期培训,部门教师因公需使用时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。
第九条 为确保打印机、复印机的使用寿命,因公打印、复印任务较大时,可持部门证明到部门指定打印室打印、复印;禁止打印或复印私人资料。
第十条 办公电话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,办公通话应简洁扼要,以免耗时占线、浪费资源,禁止因私拨打长途电话。
第十一条 办公设备使用人待设备使用完毕要及时切断电源,妥善保存;如果因使用人员的过失造成丢失、损毁的,个人依设备原价负赔偿责任。
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
2011年12月1日
附件1 思政部办公设备需求单
申请人 |
| 申请日期 |
|
设备名称 | 单位 | 单价 | 数量 | 金额 | 备注 |
|
|
|
|
|
|
|
|
|
|
|
|
合计 |
|
|
设备采购人 |
|
部门负责人 意见 |
|
分管校领导意见 |
|
附件2
思政部办公设备维修登记表